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建松:
原告易秀琴与被告唐建松、张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62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唐建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予易秀琴;二、唐建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3年11月26日的利息51666元及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予易秀琴;三、唐建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3000元予易秀琴;四、驳回易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1.23元(易秀琴已预交),由易秀琴负担91.23元,唐建松负担587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易秀琴已预交的受理费587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