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胜、李洁梅:
原告丘成杰与被告王胜、李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27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胜、李洁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87202元予丘成杰;二、王胜、李洁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4年3月22日的利息7713元及以借款本金187202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予丘成杰;三、驳回丘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8元(丘成杰已预交),由丘成杰负担268元,王胜、李洁梅负担42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丘成杰,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