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梓健:
原告吕展枫与被告黄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86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梓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5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予吕展枫;二、黄梓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予吕展枫;三、黄梓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8000元予吕展枫;四、驳回吕展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572.4元,减半收取计786.2元(吕展枫已预交),由吕展枫负担6.2元,黄梓健负担78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吕展枫已预交的受理费78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