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062号之三
阳日华、徐雪林:
本院受理佛山市雄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小艳、徐雪林、阳日华、佛山市广林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062号的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追加阳小艳为(2023)粤0605执23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佛山市广林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追加徐雪林为(2023)粤0605执23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佛山市广林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追加阳日华为(2023)粤0605执23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佛山市广林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12月4日9时于本院第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