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290号
佛山市南海煜静五金箱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祝腾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煜静五金箱包有限公司、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29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033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的利息(以230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标准,从2022年07月17日开始计算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