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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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787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细海活禽店与被告佛山市江景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7:38: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871号 

佛山市江景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细海活禽店与被告佛山市江景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87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750元为基数,自20243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损失暂计至2024521日为229.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815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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