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591号
程荔:
本院受理原告王彦与被告程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59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1月1日起算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7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