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016号
王坤茂: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盐步驰铭布业商行与被告王坤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016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639元及利息(以216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日为762.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星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