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243号
谢江红: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鑫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谢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槃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文兵、谢江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24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上海谢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槃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定作款164328.68元及违约金元[违约金以164328.68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14.6%(4倍LPR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13日,即29989.98元];2.被告谢江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陈文兵对上述第1项被告山东槃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