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439号
方和雄: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和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43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32元及利息(利息以483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颖诗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