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249号
龙吉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金特峰塑料加工厂与被告龙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24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626.2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30626.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3日为5094.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0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