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653号
刘喜安: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饶湖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喜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65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7375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以737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自逾期之日即2024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6月24日为572.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颖诗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