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598号
何礼恩、麦泳茵:
本院受理原告邓志国与被告何礼恩、麦泳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59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何礼恩、麦泳茵向原告邓志国归还借款20199.2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照4倍(LPR)年利率从2023年7月16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为1061.54元,利息应当付至款清之日],暂共计为:21260.7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