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581号
佛山市南海区余佳薇尔宠物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薛娇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余佳薇尔宠物店(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58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小狗费用4580元;2.被告支付原告救治小狗的医疗费4301元;3.被告支付原告的法律服务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责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