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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422号原告佛山市佰螺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张新治、熊林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7:31: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422号 

张新治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佰螺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张新治、熊林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42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博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张新治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1182元及以41182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予原告(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为1586.54元);2.被告熊林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0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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