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692号
冯静:
本院受理原告邹轩与被告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69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39700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以1397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16135.3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