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132-5号
许胜: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淑桃、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132-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淑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22027.34元、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的利息和滞纳费合计81681.03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共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滞纳费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二、被告吴淑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律师费2000元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三、被告许胜对被告吴淑桃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85.63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因本案没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对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548.5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