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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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132-4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珍香、卢秀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7:18: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132-4号    

梁珍香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珍香、卢秀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132-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珍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65756.72元、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合计110952.4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共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二、被告梁珍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律师费2000元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三、被告卢秀升对被告梁珍香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0.64元、财产保全费1913.55元,合共7394.1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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