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嘉伟: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8899号原告潘洁莹诉被告吴嘉伟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899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1889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