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271号
程晓霞:
原告李嘉雯与被告程晓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2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程晓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嘉雯返还保证金5000元及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24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李嘉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由李嘉雯负担387元,程晓霞负担88元。程晓霞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李嘉雯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