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林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605民初2732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住宅物业管理费2475.12元(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公摊电费230.08元(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住宅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以物业管理费的欠费金额按每日1‰利率按复利公式计算,并请求依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卢丹伦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九江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