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裕乾: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裕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605民初26013-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物业管理费3007.92元(从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以250.6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暂计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并请求依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公摊水电费226元(暂计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卢丹伦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九江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