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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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7426号原告佛山新长盛塑料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明柏艺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晋江柏艺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小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5:54:3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426号

晋江柏艺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新长盛塑料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明柏艺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晋江柏艺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小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742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三明柏艺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227484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5989.62元[暂计至2024年8月12日,之后利息以2274845.85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晋江柏艺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三明柏艺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欠付原告的债务在其减资891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王小堂对被告三明柏艺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欠付原告的债务在其减资9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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