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021号
李胜杰:
本院受理原告成飞诉被告李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802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000元(以未还款金额170000元为基数*10%=17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36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杜展媚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