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568-2号
何家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被告魏啟明、邵敏、邵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邵统江已死亡,诉讼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申请追加佛山市鑫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何家荣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568-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魏明、邵敏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30000元及计算至2024年5月24日的利息21184.25元、罚息84.2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25%再加收30%计算,本息暂合计:2351268.46元;二、被告魏明、邵敏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3450元;三、原告对被告魏明、邵敏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五座1101房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邵统江提供抵押的位于*****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何家荣在继承邵统江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就邵统江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佛山市鑫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魏啟明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魏啟明、邵敏、何家荣、佛山市鑫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海蓝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