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841号
吴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天知诉被告吴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784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再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