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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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919号原告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5:49: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3919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11月7日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9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广东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550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122.81元(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1.81元,由广东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7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2871元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本案的财产保全费1225.7元(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95元,由广东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2.7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广州君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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