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831号
谢昊原:
本院受理原告钟玲玲诉被告陈芊予、谢昊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883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加工费本金37487元及利息(以37487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