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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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116号原告佛山市医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应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5:45: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116号

邢应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医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应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811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664元;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姜文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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