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688号
佛山市晶欣铝业有限公司、陈昌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兴八方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晶欣铝业有限公司、陈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068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179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53.7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 被告陈昌勇对被告佛山市晶欣铝业有限公司的13232.7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