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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627号原告中山市荣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聚辉森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王位座、李美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5:44:0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627号

佛山聚辉森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王位座、李美圆: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荣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聚辉森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王位座、李美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062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聚辉森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66821元货款;2.被告佛山聚辉森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266821元为本金,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的利息;3.被告王位座、李美圆对被告佛山聚辉森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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