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170号
缪爱聪: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大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缪爱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017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即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4年1月31日起按总欠款每日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阳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