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959号
潘伍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领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伍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995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923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2923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限平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8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