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656号
何焕嫦、梁积汉:
本院受理原告叶俊昌诉被告何焕嫦、梁积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965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欠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本息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