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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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243号原告深圳港丰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鸿图彩印有限公司、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5:38: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243号

佛山市鸿图彩印有限公司、严辉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港丰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鸿图彩印有限公司、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124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31243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鸿图彩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3000元及利息以73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2.被告严辉对被告佛山市鸿图彩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再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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