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116号
佛山市鸿图彩印有限公司、严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涛诉被告佛山市鸿图彩印有限公司、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111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31116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761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47615元为基准,从2024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为追回货款支付的诉讼成本费6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再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