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6932号
佛山市意梵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博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意梵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693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69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意梵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博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7320.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57320.66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佛山市博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9.90元、财产保全费2406.60元,合计588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5686.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