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309号
造梦空间装饰工程(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江为与被告造梦空间装饰工程(广州)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309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参加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装修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多支付未完成的装修款135764.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7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工期拖延导致的延长租房损失26400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工期拖延导致的物业费损失2822.88元;5.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暴力施工导致财产损失2764元;6.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谭彩兰独任审判,并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39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