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537号之一
佛山市顺德区汉普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辉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普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53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普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35060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2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元为限)予原告姜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6.5元(原告已预交1067.76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原告多预交的291.2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