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803号之一
梁柳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兴超市与被告梁柳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80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柳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公共管理费共47740元、管理费1400元、电费4492元、节日费1000元及网费35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兴超市;二、被告梁柳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8220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6日起、以8110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6日起、以7533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6日起、以7886元为本金从2023年12月6日起、以8022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6日起、以8008元为本金从2024年2月6日起、以7203元为本金从2024年3月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兴超市;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兴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负担1402.66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402.6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