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571号之一
彭灿铭: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舜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灿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57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舜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