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605民初13696号
潘钊洪: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海彬线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警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13696号],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你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0240.5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240.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8%自2023年12月5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为3220元,并自2024年2月1日起以140240.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8%计至付清本息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阳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