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530号
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谢燕萍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53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谢燕萍与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QBG-08-1009)中关于物业使用权转让期限二十年内部分的约定于2024年6月16日解除;二、确认谢燕萍与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的《物业装修合同》(合同编号:NHJJ-QB-08-1009)于2022年2月23日解除;三、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燕萍返还款项322466元并支付违约金48369.9元;四、确认谢燕萍对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享有债权73800元,为普通债权;五、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四项确定的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燕萍清偿前述债务;六、驳回谢燕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8244.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8244.3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