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643 -14号
陈水莲: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杨海利、陈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643-14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海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23788.43元并支付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5582.9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二、被告杨海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三、被告陈水莲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3.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海利、陈水莲按本判决上述判项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