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188号
梁真乐: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陆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真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28188号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等材料。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80219.59元;2.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按月利率1.5%自起诉之日2024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冼伟芬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