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成卓:
本院受理原告李虎与被告成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642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6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李虎;-4-二、驳回原告李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成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成卓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