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友云、罗瑞发:
本院受理原告江晓梅与被告冯友云、罗瑞发、张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29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瑞发、张泽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以7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8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江晓梅;二、驳回原告江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罗瑞发、张泽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瑞发、张泽林负担。由被告罗瑞发、张泽林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于原告预缴的受理费16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