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446-5号
崔波:
原告佛山市晨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444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晨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佛山市晨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