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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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782-2号原告范翠和与佛山合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1:07: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782-2    

佛山合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翠和佛山合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782-2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佛山合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范翠和支付100000元,并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范翠和;二、驳回范翠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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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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