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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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771号原告广东名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澳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仝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小梅、王荣生、瞿宏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公告裁定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0:43:5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鑫仝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中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名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澳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仝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小梅、王荣生、瞿宏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77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广东名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澳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两原告已预交37283.15元),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1883.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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